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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发布时间:2016-06-18 14:54源自:未知作者:刘浏阅读()

  资金管理制度:篇一
 
  一、出纳现金的管理。
 
  公司出纳员要严格审核各种现金收付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审批手续必须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凭证,出纳员拒绝受理。出纳员必须设置现金日记帐,对每笔收付款必须序时登记,逐日结出余额,每日下班前,必须核对现金帐面余额及库存余额。严禁白条抵库,白条抵库视同挪用公款。出纳员的库存现金及现金日记帐必须接受财务部不定期检查。
 
  二、现金营业款的管理。
 
  各部门的收银员必须在当班营业终了,根据实际所收款填制解款单后,将营业款交给指定收款人(店面出纳)。指定收款人在每班终了,打出清帐单,在未收款项之前,不得将清帐结果告诉收银员,否则每次罚款5元,收妥营业款之后,将长短情况作好记录并通知收银员。收银员如果出现长短款超过1元的,每出现一次,作过失一次,罚款5元。门店出纳每日营业款数额为上日下午班营业款+当日上午班营业款,必须当日下午存入银行,无不可抗拒原因迟存或少存者,算过失一次,并按每天0、5%的比例收取罚款。营业款不得擅自用于费用及货款的支付,特殊情况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三、现金进货管理。
 
  确需现金进货的业务,由采购部根据采购计划及订单,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在财务部借支现金进货。借支时必须在借据上注明进货品种金额和结帐时间。剩余现金必须当天归还财务部。货物到达时,马上办理入库手续,并在入库后一个星期内到财务部结帐。每超过一天罚款20元。
 
  四、大宗业务销货现金管理。
 
  公司的批发业务销售原则是货出去、钱进来,钱货两清。如特殊情况发生赊销行为,须经总经理批准,并签订好合同,本着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货送出未收回货款时,应从收货方取得欠条。货款收回后,应于当日上交财务部,未及时上交的,则按每天5%的比例收取滞纳金,如将货款收回后挪作他用的,处以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追究法律责任。逾期未收回的货款由经办人负责全额赔偿。
 
  五、现金借支的管理。 公司严格控制借支现金。
 
  1、差旅费借支的管理。因公出差,根据工作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以借支,在完成工作任务之后一星期内到财务部结帐,逾期按每天5%比例收取滞纳金。
 
  2、备用金借支。备用金是公司特许特定人员因指定工作需要而长期持有的一定限额现金。备用金须单独存放,专款专用,备用金按出纳现金管理原则进行管理,财务部不定期检查备用金使用保管情况。
 
  3、其他借支的管理。公司员工原则上不得私人借支现金,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后,从财务部借款的,必须制定还款计划,严格按还款计划还款,逾期还款的从每月工资奖金中扣款,并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六、其他款项的管理。
 
  各部门的零星款项,如纸箱或其他收入的款项,由出纳员收取,收款必须开具盖有公司财务章的收据。收款不开收据的视同贪污行为,处以100%的罚款。收款额未满500元的于次月1日上交财务部入帐,满500元的随即上交财务部入帐,否则,每天罚款5元。
 
  资金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章 现金管理
 
  1.1 现金收入管理
 
  1.1.1 营业款收入
 
  (1) 严肃营业款结算纪律,要求营业款及时回笼,保证次日上午解缴银行,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截留、动用和挪用营业款。每天必须按流程送交营业款。
 
  (2) 各收银员必须于当班次营业结束后将营业款进行清点,填写交款单,并在交款单上签字,装入专用交款袋,按规定线路送交财务。
 
  (3) 营业款解存银行,不管是银行收款员上门收款,还是公司派人去银行解缴款,清点营业款时必须由银行收款员和公司财务部人员同时在场。
 
  (4) 银行收款员根据交款单当面清点现金,复核后在交款单上签章交财务部收款人员。如发现现金与交款单不符,只准按双方认可的清点金额重新填写交款单,不允许将多收现金退回或涂改交款单。若清点金额少于原收银员填写的交款单金额,损失由收银员承担。
 
  (5) 财务部收款人员汇总当日营业款总金额,与银行收款总额进行核对,如在收款过程中出现长短的情况,应及时报财务经理进行处理。
 
  (6) 每日营业终了,各收银台应将留存现金(即找零备用金)连同营业款一并送交财务,收银现场不得留有大额现金。各柜组一律不准留存现金。
 
  1.1.2 其他现金收入
 
  (1) 公司的其他现金收入(流入)主要有:房屋租赁费、场地租赁费、水费、电费、促销费、广告费、赔款、借款、其他费用等。
 
  (2) 出纳人员根据有关的合同条款及交费明细单收取各项费用,并根据业务内容开具相应票据,加盖“现金收讫”印章后,将票据记账联交由会计编制凭证。
 
  (3) 公司各职能部室及处理废旧物品及其他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入账,经办人员填写收费明细单,写明收入现金的用途和金额,财务部根据收费明细单收取现金并开具相关票据。
 
  (4) 严禁各部门(柜组)私设小金库。
 
  1.2 现金支出管理
 
  1.2.1 现金支付的范围
 
  (1) 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
 
  (2) 个人劳务报酬等;
 
  (3)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6) 除上述内容外,确需现金支付的,经财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1.2.2 现金支付的要求
 
  (1) 凡现金支付的原始凭证都必须内容齐全,数字准确,并由有关负责人签字;
 
  (2) 对于已支付现金的原始凭证,出纳人员要加盖“现金付讫”印章,表示该款项已经支付;
 
  (3) 现金付款凭证必须经会计人员认真审核,审查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正确,防止差错;
 
  (4) 严禁坐支,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的,应事先报总经理批准;
 
  (5) 对于手续不全或违反政策制度规定的,出纳应拒绝支付;
 
  (6) 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之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1.3 备用金管理
 
  1.3.1 出纳处用于日常零星开支的备用金为20000元,不得任意超支,不得白条抵库。
 
  1.3.2 营业零钞备用金为50000元,由出纳人员负责到银行换取所需零钱,并在每天早晨营业前为收银员换取所需零钱。如遇节假日需临时增加零钞备用金,出纳人员须提前填写临时借款单,总经理审批方可提取现金,并在节日后2天内归还。
 
  1.3.3 收银员备用金为每人1000 元,每个收银台平均2000元,搭班收银员可以将各自的备用金合并使用,但必须按日清点,营业终了随同营业款一并交存财务。
 
  1.3.4 日常零星开支的备用金,不得与个人现金混放,必须保持单据加现金等于定额备用金。
 
  1.4 日常管理
 
  1.4.1 保管现金的部位要有安全防范措施,门要安装保险锁,存放现金要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要由专人保管。下班要检查窗户、保险柜,门锁好后,方能离开。
 
  1.4.2 晚间备用金、营业款及未能解缴银行的所有现金,均要存入财务部金库保管。
 
  1.4.3 库存现金不准超过公司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如因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如待发放的奖金等),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设专人看守。
 
  1.4.4 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将公司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第二章 银行存款管理
 
  2.1 银行存款收入管理
 
  2.1.1 公司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都必须及时解缴到开户银行。
 
  2.1.2 营业中收到的非现金类银行票据(包括支票、汇票等),应立即到银行进账。收到资信情况不明的票据,必须进账后再付货或者有本公司的管理人员做担保方可付货。
 
  2.1.3 收到的一般支票,应按银行规定的期限及时进账(要求当天或第二天进账,节假日顺延,原则上节假日前一天银行不办理对公交易后不收支票),出纳人员进账不及时造成损失,由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2.1.4 无款(空头)支票或印鉴不清等原因无法进账的支票要及时退回柜组,责成柜组查找追回货款。
 
  2.1.5 顾客使用转账方式购买商品,发生退货及余款,不得支付现金或转入其他单位账户(如因特殊情况报总经理研究解决),只能转账退回原单位。
 
  2.2 银行存款支出管理
 
  2.2.1 公司使用支票从银行支付货款、提取现金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2.2 公司财务部对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设专人登记保管,专人填制,专库存放,使用时按编号顺序使用。 领用支票时,领用人必须要在支票存根上签名。
 
  2.2.3 签发支票时,必须保证存款户有足够的余额,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2.2.4 签发支票必须用符合银行要求的墨水填写,所签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等信息不得更改。
 
  2.2.5 采用打印机打印方式开具支票,颜色、格式也必须符合开户银行要求。
 
  2.2.6 支票存根信息与所签支票信息必须一致。
 
  2.2.7 不准出租、出借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使用或接受支票单位、个人代办签发。
 
  2.2.8 不准签发全空白支票,特殊情况允许签发半空白支票,即必须填写日期,受票单位名称、用途,只空出金额栏,但要注明限额。
 
  2.2.9 经办人领用的支票必须在支票领用后十天内报账,遇到月末时,本月最后一天必须报账,如超过期限的,出纳要填写未报账人员名单并上报财务经理。
 
  2.3 网上银行
 
  2.3.1 公司采用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的业务主要是货款结算,必须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2.3.2 审核会计负责审核发票及结算单据,银行出纳负责网上支付;
 
  2.3.3 网上银行支付密钥由会计主管和银行出纳分开保管;
 
  2.3.4 核算会计根据原始单据对结算记录进行二次审核。
 
  2.3.5 银行预留印鉴管理
 
  2.3.6 法定代表人、财务专用章等银行必备印鉴的制作或者更换,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批准;
 
  2.3.7 印鉴日常保管,实行分开保管,由财务部经理和董事会指定的人员分别管理。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章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3.1 其他货币资金指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
 
  3.2 将款项汇往采购地时,或向银行办理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证时,除满足付款所必须的相关审批外,必须有经财务经理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将资金使用落实到具体人。
 
  3.3 建立“其他货币资金的备查登记薄”,详细记录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的支出金额、日期、报销、结余、退回、负责人等内容。
 
  3.4 汇出的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若有违犯,必须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3.5 定期清理、核对其他货币资金备查登记薄,对已使用的资金要及时核销,未使用的资金要及时退回财务部门。
 
  3.6 对于信用卡的开设,应由财务经理批准,并设备查登记薄,定期取得银行对账单,便于使用人核对清理。持卡人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卡内资金,如有违犯则要追究责任。
 
  第四章 资金票据管理
 
  4.1 仅指支票、汇票、本票、银行进账单等银行票据。
 
  4.2 票据购买:根据经营和管理的要求,选择相应的票据种类,到对应的开户银行购买。一次购买量不超过2个月的使用量。购买前应由出纳填制申购单,交财务部经理批准后作为凭证费用报帐附件。
 
  4.3 票据使用:所有票据必须按照顺序使用,不得跳号,不得浪费。因填写、开具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票据,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
 
  4.4 票据销号:需要登记销号的票据主要是转帐支票、现金支票。销号的方式是备查簿式:出票日期、金额、票据号码和经办人签名。出纳会计核对经办人签名后发出票据。
 
  4.5 票据保管:空白票据由出纳妥善保管于安全的地方。各种票据应该按照不同品种顺序排放。
 
  第五章 资金清查
 
  5.1 库存现金必须每日核对清楚,保持账款相符,如发生长短款问题,要及时向财务经理汇报,查明原因按“财产损溢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将长短款相互抵补。
 
  5.2 每月对备用金及库存现金进行一次盘点,财务部不定期组织专人对备用金及库存现金盘点进行抽查,填写《现金盘点抽查表》。
 
  5.3 出纳员必须至少每半月一次编制各个开户银行对账单调节表,对于未达情况应加以披露说明。财务部经理至少每月一次检查银行余额调节表,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纠正。事件重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资金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 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二条 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三条 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六十二条 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四条 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顶支记账。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五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如下:
 
  属预付货款、定金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含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属贸易货款的,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含3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属自带汇票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含1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5万美元的(含5万美元)资金,其余:10万美元以下的(含1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至20万美元的(含2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20万至50万美元的(含50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50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六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凡付出款(物)5万元以上的,各单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基1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
 
  第九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十条 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账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十一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十二条 现金日记账必须用固定一本账,严禁使用两本账或账外有账。
 
  第十三条 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账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十四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十五条 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十六条 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合同书和 说明报批:2000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至1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 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1000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2000元以下的由部会计师审批报销,2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十八条 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2000元以下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其中,属专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第五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所创的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其他外汇买卖的价格由总会计师根据市场情况审定一个最低、最高价,所进行的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的最低价、最高价。
 
  第二十三条 下属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其贷款需公司担保的可报计划财务部审查。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下属公司、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公司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50万元以下的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部经理审批。借款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本系统内的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
 
  第二十四条 严禁下属公司、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二十五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台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账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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